乾政办发〔2017〕108号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08    来源: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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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2018-000130 乾政办发〔2017〕108号 公文时效:[有效]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乾政办发〔2017〕108号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

乾政办发〔2017〕108号

 

 

日博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

 

城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局按照客观、公平、公正、适时、随机的原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五、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局递交投资评审申请报告文件,经审核后,财政局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受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提交县财政局;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县财政局送达的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受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县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六)县财政局审核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局的批转文件执行、整改。

六、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论进行确认;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七、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局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整改。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及受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县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转意见,及时执行和整改。

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受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经县财政局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十一、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效力

(一)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实施政府采购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审计机关审计工程决算的重要依据。

十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十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日博365体育在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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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王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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